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1522号
原告:**有,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身份证号4129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689号南楼601-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有与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立案。同年7月8日,双方申请庭外协商和解。原告**有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本案受理费404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