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有、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1522号 原告:**有,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身份证号4129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689号南楼601-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有与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立案。同年7月8日,双方申请庭外协商和解。原告**有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本案受理费404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