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503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4129241979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689号南楼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