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503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4129241979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689号南楼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