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321民初248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身份证号4129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689号南楼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41302619********,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9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南阳市鸭河工区明珠完全学校工程,2021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内墙涂料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4号楼内墙乳胶漆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工人进入工地按被告要求施工,并准时完工交付。经结算原告带领的施工队工程款共计262060元,已付72800元,下欠189260元未付,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又支付给原告5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260元,其中在2022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在2022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260元;
二、上述工程款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入原告指定户名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
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正规发票;
四、案件受理费2042.6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