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金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安能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96号
申请人:**市金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463556349,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商城8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方雷。
被申请人: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748627822,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峰。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安能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859504430,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峰。
申请人**市金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某能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某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金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省苏某能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某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各10万元。申请人**市金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金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安能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