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91民初531号
原告:苏州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力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新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苏某公司与被告宿迁力某公司、南京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