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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某公司、宿迁力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91民初531号 原告:苏州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力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新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苏某公司与被告宿迁力某公司、南京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