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7民初8333号
原告:江苏坚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坚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江苏坚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