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伊庄分公司、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686号
申请人: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伊庄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双塔路西万实建材公司院内。
负责人:龚文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碧螺山5幢区1楼1-105。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伊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伊庄分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伊庄分公司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伊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