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碧螺山5#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王树科,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王作艺,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郭召军,男,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强、王树科、王作艺、郭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苏03民终3608号民事判决,判决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李永强、王树科、王作艺、郭召军、**对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后因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强、王树科、王作艺、郭召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36500元。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李永强、王树科、王作艺、郭召军、**户籍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板材及部分机器设备,查封被执行人王树科、郭召军名下房产。后因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其债权人破产申请,并向本院送达中止执行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谢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