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

山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494号 申请人: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WTPQ8N,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夏庄镇驻地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4884551Y,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5#区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睢宁县***中心卫生院按照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10217号民事调解书,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给付被申请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0万元中的120745元(工程价款11700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财产保全费1105元)。申请人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睢宁县***中心卫生院按照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10217号民事调解书,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给付被申请人徐州天行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0万元中的1207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秀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