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88424057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杨首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盛,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87293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3823517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丁峰。
被执行人:徐蕾,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钱忠军,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于小进,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丁峰,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焦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蕾、钱忠军、***、于小进、丁峰、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作出(2017)苏12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8万元、支付利息82123.91元(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1月9日)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9万元;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蕾、钱忠军、***、丁峰、焦峰对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蕾、钱忠军、***、于小进、丁峰、焦峰未能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发现被执行人徐蕾有车牌号为苏M×××××、苏M×××××的机动车,被执行人钱忠军有车牌号为苏M×××××号的机动车,被执行人焦峰有车牌号为苏M×××××号的机动车,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申请续查封,被执行人徐蕾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区××、××层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由泰兴市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但不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债务,被执行人焦峰有坐落于泰州市××区××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函至海陵区人民法院就该房屋的拍卖款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亦予以轮候查封,至于被执行人丁峰原有的坐落于府东路64号附7幢307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本院予以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此类可供执行之财产。
4.本院至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除上述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蕾有泰州市花园半岛小区9幢101室、海陵鹏欣尚城17幢902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系泰兴市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未申请产生的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经至被执行人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71.19元,本院将该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
8.2021年6月16、同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不申请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