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恢35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88424057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87293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88311435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蕾,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钱忠军,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王春燕,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于小进,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钱忠军、王春燕、于小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作出(2017)苏12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支付利息47310.2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73000元,合计2420310.20元;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对被告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23元,由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王春燕负担。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蕾、钱忠军、王春燕、于小进未能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此类可供执行之财产。
4.本院至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孟如海有坐落于泰州市××××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2月4日轮候查封该不动产,同时本院已函至海陵区人民法院,就房屋变价款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本院至被执行人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2021年3月31日、5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于2021年5月27日前至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一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可于上述期间内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上述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未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