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恢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87293Y。
法定代表人:宋元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1204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30000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三、被执行人***、**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金2130000元及部分逾期利息(以本金2130000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得款143280.68元,在依法收取执行费2049元后,余款依法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收到法院发放的被执行人***的股权分配款后不再追究被执行人***还款责任。
3.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其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M×××××号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M×××××号、苏M×××××号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上述期限到期后将自动解封,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坐落于通扬中路252号不动产五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室不动产××、××于海陵区××室的不动产一处,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并依法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
6.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上述查控事实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7.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投保“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以及不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送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