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85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88424057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杨首江。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87293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元兰。
被执行人: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88311435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进。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苏1204民初4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执恢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