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滕蕾,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钱忠军,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仁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通信基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忠军。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宋元兰。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钱忠军、泰州市仁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方盛通信基站有限公司、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2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