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正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9273号
原告:南京正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NB73B82,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改,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9254749B,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正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正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正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