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8742号
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9元,减半收取计16204.5元,由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