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2535号
原告: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02幢112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4910588K。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63954199(1-1)。
法定代表人:何海涛,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9094元,减半收取计4547元,由原告江苏磐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  王海娜
人民陪审员  朱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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