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6民初6339号
原告: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瓜埠社区郁庄2号(红山精细化工园内)。
法定代表人:臧小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协平,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生,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南路168号10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连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莎公司)与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玛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玛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久收公司支付货款142,43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2.判令久收公司赔偿托盘款2,2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久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玛莎公司与久收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玛莎公司为久收公司开发建设的南京市六合区秦苑路工程供应路面砖。同时,双方对产品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玛莎公司开始陆续供应路面砖。截止2017年9月9日,玛莎公司共计供应路面砖282,437.64元。久收公司尚欠货款142,437.64元未付。另,久收公司应归还托盘415只,实际归还378只,缺失37只,按合同约定应赔偿2,220元。
久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玛莎公司与久收公司签订《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玛莎公司为久收公司供应路面砖,双方对路面砖的规格、颜色、单价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买卖合同还约定:供货数量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双方按实结算;供方货物到需方指定现场后,由需方组织人员按相关质量要求进行验收;买卖合同签订后付20,000元定金,开始供货转为木托盘押金,次月10日前付上月所供货款的80%,余款3个月内付清(在供货结束1个月内,双方对账,1个月内未再发货即为货供完毕);需方必须负责保管好木托盘,如有遗失按每块60元赔偿;需方收货人为曹殿成。2017年9月14日,经玛莎公司统计,截止2017年9月9日,其共计向久收公司供应路面砖415垛,面积共计8,881.9平方米,货款共计282,437.64元。同时,久收公司尚欠玛莎公司37个托盘未归还。2017年8月至9月期间,玛莎公司共计向久收公司开具了266,82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8日,曹殿成确认路面砖数量已核对,票据收回,并在玛莎公司统计表上签字确认。久收公司于2017年6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分别支付了30,000元、40,000元及70,000元货款,欠付货款142,437.64元。
本院认为,玛莎公司与久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对其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玛莎公司为久收公司供应了路面砖,久收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玛莎公司主张久收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2,437.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买卖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212,437.64元为基数计算为1,591.51元;2018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142,437.64元为基数。玛莎公司另主张久收公司赔偿托盘款2,220元,因买卖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久收公司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玛莎公司要求久收公司支付货款142,437.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止2018年2月10日为1,591.51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以142,437.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赔偿托盘款2,2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买卖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久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2,437.6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截止2018年2月10日为1,591.51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以142,437.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托盘损失2,220元。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