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8民初5555号
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高淳区阳江镇金楼农贸市场25号。
经营者:***。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南路168号10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或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樊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