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高民初字第5555号之一
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946473349,住所地高淳区阳江镇金楼农贸市场25号。
经营者:***,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49208904,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南路168号10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3×××07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
才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樊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