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7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加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阳市别桥镇广惠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才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苹,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南路168号10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连杰。
本院在执行江苏易加梯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执7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夏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