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2民初14923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9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46年8月25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36年12月24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3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80年12月1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42年11月27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2000年7月17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36年8月23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96年10月2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7年10月24日生,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二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天道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155号1幢406、407、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收公司)、南京天道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久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久收公司维修南京市**区钟山山庄××栋××**电梯的钢结构**和连廊至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条件,由被告承担维修和检验费用;2、要求被告天道公司维修南京市**区钟山山庄××栋××**电梯直至正常使用;3、要求被告天道公司支付电梯迟延交付使用的违约金17000元以及电梯停运经济损失10000元;4、要求被告久收公司对被告天道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南京市**区钟山山庄××栋××**业主。2018年6月,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签订增设电梯合同,被告久收公司是电梯井施工方,被告天道公司是电梯销售和安装方,约定的电梯价格为14万元、安装价格为3万元,电梯**以及连廊工程造价为27万元,质保期为3年,免费维修3年。电梯土建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12月19日开始安装,2019年9月12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9月20日后原告开始使用。但是电梯经常出现故障,2020年4月19日电梯无法使用,5月8日在市场监督部门处召开整改会议,要求被告进行整改、维保延迟1年。但是被告久收公司并未执行会议要求,**、廊桥、候机厅雨棚等处均已出现瑕疵,天道公司维修以后还是频繁出现故障。2020年10月,在街道协调下发现电梯和土建工程均有问题。2021年7月29日电梯再次无法使用,被告也不进行维修。电梯停运给业主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请:1、要求被告久收公司修理涉案电梯的钢结构**和连廊渗漏部分,防止再次发生渗漏且承担全部费用;2、如果被告久收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久收公司承担;3、要求被告久收公司和天道公司维修涉案电梯直至正常使用并承担维修、检验费用;4、要求被告久收公司和天道公司支付电梯延迟交付使用的违约金17000元以及电梯停运损失10000元。
被告久收公司辩称:本案电梯2018年年底开工,地基不好需要维护,因此施工时间相对延长,2019年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且投入使用。目前电梯属于损坏状态,土建部分已经派人维修,设备维修费用大概为7000元。合同约定满6个月支付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0%尾款,现在业主仍然没有支付部分尾款,被告要求业主应将款项支付给天道公司来承担维修费用,7000元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
被告天道公司辩称:2018年6月,被告与业主签订电梯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时间是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9月7日收到定金和排产款112000元,11月18日电梯设备到达该**施工现场,但是业主未能提供完整的**,在电梯安装结束后,**未能及时封闭,电梯长时间处于裸露状态直至**施工结束,方才能够申报验收。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2日,投入使用日期为2019年9月13日,在此期间业主代表去世,安装费3万元一直未付,2020年11月5日方才收到安装款和设备尾款,因此原告一方违约在先,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形。2020年4月19日电梯第一次因**进水而出现故障,第一时间被告人员到达现场察看受损程度、排查原因,发现电梯因**和基坑进水而导致部分电气元件损坏、需要更换,但是该部分配件并非电梯质量问题所产生,被告垫付费用2240元后确保电梯能够正常运行。2020年5月8日的协调会上确认,总包单位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电梯和原建筑墙面损坏,被告也已提出要求但是没有得到回应。2021年7月29日接到业主报修电话后,被告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严重漏水而导致主板损坏,在更换后才能再排查其他受损情况,8月3日已张贴情况说明函,被告没有义务再去承担该笔费用。综上,电梯到达项目现场后,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安装电梯,及时申报安装手续,在**满足验收条件后第一时间申报验收,检验合格后在电梯内张贴标志给予使用。后期使用过程中,被告按时维保、填写记录,通过每一年的定期检验、获得合格报告,对于电梯延期交付和后期损坏被告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钟山山庄××幢××**业主代表***(甲方、电梯建设、使用方)与被告天道公司(乙方、电梯销售、安装方)、被告久收公司(丙方、电梯**施工方)签订一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三方约定:
1、工程名称和内容为钟山山庄××栋××**增设电梯,合同工期为80天,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处为空白,工程总造价为27万元。电梯基础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3日内,甲方付合同总价的40%给丙方,电梯钢架(含廊道)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3日内,甲方再付合同总价的40%给丙方,土建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甲方再付合同总价的15%给丙方,工程交付使用满6个月后付清剩余款项;
2、甲方责任:负责“三通一平”,符合施工条件,排除施工障碍,办理一切开竣工交验手续,保证丙方正常施工环境,不受外界干扰。丙方责任:按照甲方及有关单位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安装,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及时提供竣工资料,参加验收、办理竣工结算。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丙方向甲方提出验工报告,甲方在收到后3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完毕,3日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报告被认可合格;工程完工未组织验收,甲方不经丙方同意擅自使用,视为该工程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3、属丙方施工质量问题,由丙方无偿维修;属甲方使用不当或意外损坏,由乙方提供有偿维修。由于单方面原因造成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合同附件包括电梯销售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均由被告天道公司加盖印章确认:
1、电梯销售合同注明的合同价格为14万元,质量保修期为3年(自甲方取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分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之日起算),免费维保3年,终生维保;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20%定金,出货前一个月,甲方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60%(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经甲方及法定机构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5%,在电梯正常使用一年未发现重大问题后付清剩余的5%;
(2)在保修期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代表对此进行复验和检查,如确认无误,乙方应无偿换货或修理,补发短缺及更换损坏的部件,并将货物运至双方书面确认的地点。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未按供货计划将货物送抵指定点或送达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逾期一日按设备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4周仍未能交付全部或部分设备,在不妨碍甲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部或部分的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电梯安装合同注明的价格为3万元。质量保修期为3年(自甲方取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分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之日起算),免费维保3年,期满后双方另行签订有偿维保合同;
(1)货到现场且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开工时间,自开工时间后六十天内乙方完成安装及所有验收手续,达到交付使用要求。施工安装队伍进入现场十天内,甲方支付安装费的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分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甲方支付安装费70%;
(2)甲方提供完整的**(包括**内分隔梁等),**、机房和层站的土建情况和尺寸应符合双方确认的图纸,提供完整整洁的施工现场,**和底坑须防止水源进入,负责与电梯安装有关的土建部分修补。乙方因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在设备到货前,乙方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开工许可申请,负责安装调试电梯,使其技术参数达到主合同的规定,提供**内永久照明,机房、底层爬梯,负责培训两名甲方操作技术人员,质保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向设备使用管理方进行移交;
(4)因乙方原因造成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延迟的,每逾期1天按合同价格的0.3%偿付违约金,但是最高不超过总价的10%;如逾期时间超过4周仍未能交付全部或部分设备,在不妨碍甲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部或部分的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2018年12月27日的一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工告知书,加盖了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该告知书载明:施工单位为天道公司,设备名称为乘客电梯,设备地点为钟山山庄××幢××**,安装改造维修日期为2018年12月29日,施工类别为安装,使用单位全称为***。
2019年9月11日的一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加盖了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该表载明:登记类别为首次登记,设备种类为电梯,制造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施工单位为天道公司,使用单位为***,使用地点为钟山山庄××幢××**,单位内编号××,投入使用日期为2019年9月13日,检验日期为2019年9月2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9月2日。
在手机微信的钟山山庄××幢××**电梯群里,2020年4月至5月业主与两被告单位人员多次沟通:
1、4月19日,××业主反映:“这才几天就这样了”(上传电梯照片);
2、4月22日,××业主询问:“电梯啥时候好”、“不能无限期等吧”;网名为“××”的人员回复:“这个要维保单位去弄”。××业主表示:“电梯零件损坏,你们把钱补上”、“你们施工不当造成的后果,费用你们付的”、“我打电梯给电梯维保了”、“电梯还是坏的”;
3、4月25日,××业主询问“××”和“××”:“为什么不说话了?”,××业主表示:“没有过保质期,就这样态度”、“以后可咋办”;
(群发信息给所有人:电梯暂时能用,但是电梯灯有点暗,电梯公司在排查哪里出了问题)
××业主反映:“电梯一会儿能用一会儿不能用”、“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没人拘束吗”;××业主反映:“电梯又坏了”;
4、4月27日通知,鉴于业主对该**电梯(反映)存在的问题,社区定于明天下午2:0召开该**电梯协调会;5月6日通知,协调会定于5月8日下午2点半,地点是在***街道对面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会议室;
5、4月28日,××业主反映:“电梯又坏了”;××业主表示:“利用五一时间,大家好好商议”;
6、5月6日,××业主反映:“上次协调会过去快10天了,有人来整改吗?当时领导说的5/31前整改完毕,还有两周的时间。请大家拭目以待”;
7、5月28日,××业主反映:“电梯又坏了”;
在此期间**电梯安全员夏双喜,关于涉案电梯使用状况曾经作出多次说明:
1、2020年5月10日说明,8号下午协调会,区电梯办领导肯定业主们的诉求是合理、合法,要求总包单位要有整改方案,经设计院认可、监理监管到位,在本月30号前完成土建验收,电梯维保延迟一年,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
2、2020年5月20日反映,总包单位久收公司没有详细整改方案,负责人不到场,只派两个工人在听监理建议,街道电梯办领导现场主持,要求不能拖工、得到设计院签字认可方可施工;
3、2020年5月29日反映,总包单位久收公司已在有序整改,存在问题:廊桥顶防水尚未做,**组织排水管,没有接到靠近廊桥,候机厅没有整改(雨棚),要求总包单位加快整改力度;
4、2020年6月3日反映,久收公司土建负责人不到现场验收,通知技术顾问检查,是对业主不负责任态度,技术顾问给予严厉批评;现在存在问题,**铝塑板结构胶没有打好(廊桥顶层),防水有空鼓,**顶部组织排水,没有落到廊桥上面,雨棚没有整改;
5、2020年6月7日反映,总包单位久收公司,**组织排水管以落到廊桥上面,百叶窗没有雨棚,廊桥防水有空鼓现象,电梯雨棚没有整改,希望久收公司加快整改力度,把百叶窗雨棚、电梯雨棚整改到位;
6、2020年6月8日反映,存在问题:廊桥顶层有漏水痕迹(5层半、4层半),**有漏水(基坑),雨棚没有整改,要求***街道电梯办督促总包单位整改;
7、2020年6月24日反映,存在问题:电梯**在漏水,廊桥顶层有水印、潮湿,雨棚没有整改,要求总包单位组织专业力量整改到位。
2021年8月3日,天道公司贴出公开说明:因为台风暴雨,导致**电梯控制柜、**和基坑进水,安全开关等配件损坏,维修费用大概7000元左右,电梯现在无法正常使用,将耽误2021年9月1日年检。
同年8月20日的一份维权声明中,原告表示:增设电梯过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初,告示完工时间为2018年11月3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9年7月,实际启用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电梯第一次彻底瘫痪时间为2020年4月19日;在此期间经常出现问题无法使用,2020年10月经街道协调查找故障原因,发现电梯和土建均有问题,其中土建存在严重漏雨问题,在多方协调下久收公司虽然维修,但是如果下雨仍然出现漏水;2021年7月底,电梯电脑主板因漏雨被烧坏,电梯第二次瘫痪、至今无法使用,久收公司拒接电话,电梯公司无法修理。
另查明:
1、一份**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建设款拨付记录表载明:自2018年至2020年8月30日,原告已经分批分项支付电梯款。
2、2019年9月2日的一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载明:制造日期为2018年11月,安装地点为钟山山庄××幢××**,使用单位名称为***,维护保养单位为天道公司,检验日期为2019年9月2日,结论为合格。
3、2020年9月1日的一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载明:制造日期为2018年11月,使用地点为钟山山庄××幢××**,安全管理人员为***,维护保养单位为天道公司,检验日期为2020年9月1日,结论为合格。
审理中,原告补充表示:
(1)2019年9月13日有个电梯登记使用证,2020年10月电梯土建部分方才竣工验收合格,同年11月已经出现问题,主要就是渗水,在7楼连廊处出现墙皮脱落、渗水、地面湿滑现象,业主亲属电话联系久收公司,接电话的就是久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每次电话都是推脱、并未处理;此后只要下雨出现漏水,业主每个月都会打电话给久收公司;
(2)电梯的正常使用,就是可以正常运行且通过定期年检;按照电梯安装合同的约定,逾期安装完成的应按照0.3%支付违约金,销售合同与安装合同是主从合同关系,因此按照销售价格10%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就是17000元。电梯停用损失10000元属于原告自行酌定,因为自2021年7月电梯故障以后一直无法使用,有些业主不能及时就医、生活不便,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损失;
(3)电梯所有款项,原告已经于9月5日实际支付至共管账户,具体年份没有注明,被告是向街道申请支付,由业主签字确认同意后街道给付。竣工验收时,土建部分当时没有整改到位,因为需要领取当年政府补贴款项,所以原告方才进行验收。土建部分5%质保金尚未给付,数额为13500元,街道人员表示如果支付,此后电梯出现问题就与被告没有关系,因此一直没有同意支付;
(4)2021年7月20日电梯彻底瘫痪、无法使用,按键以后电梯门不打开,电源也已无法接通,当时拨打维修电话,来人查看以后没有维修,直至现在电梯处于停运状态。**住户都走楼梯,门楼住户因为腿脚不便已经5个多月没有下楼。在电梯停运以后,原告一直是找街道以及负责部门协调,没有自行委托第三方修理的原因,是避免修复以后被告否认相关事实;
(5)原告的第2项诉请,如果被告天道公司不能履行那么就由被告久收公司履行,第3项诉请,如果被告天道公司不愿承担损失那么就由被告久收公司承担。
同时,被告久收公司补充表示:
(1)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没有接到任何业主电话,也没有人反映电梯漏水问题,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接到业主电话;7月虽然接到业主反映电话,但是因为疫情工人无法前来南京,要做防水需要墙面干燥、工人查看现场以后才能确定,当时电梯不能正常运行,于是与业主协商先将电梯上的防水重做一遍,业主将质保金给付天道公司,但是此后没有收到业主的回馈;
(2)土建部分没有问题,2019年已经竣工验收,电梯**土建施工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土建与电梯联接部分没有问题,电梯安装以后也不存在问题。现在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并非是土建施工存在问题,天道公司应当负责确保电梯正常运转,否则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就此,被告天道公司补充说明:
(1)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电梯具体交付时间,也未约定可以推算的具体方式,仅仅约定现场符合验收条件、被告申请检验,合格以后交付原告使用,因此2019年9月20日交付电梯没有违约;2019年2月29日前已经完成施工,但是现场**没有封闭,无法通过检验验收;
(2)电梯质量没有问题,安装至**后与土建联接部分也没有安装问题;现在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应当是土建瑕疵导致墙面渗水,即在连廊与主楼接缝处存在缝隙、导致在下雨时发生漏水,具体原因应该是地基下沉,是电梯**下沉速度与主楼下沉速度不一致所产生;
(3)2021年7月20日接到故障电话,维修人员就到现场,发现电梯基坑被水淹没,为了保障电梯安全关闭电源。台风过境以后,再次前往现场检查故障,发现电梯主板已经发霉、无法使用,原因就是**漏水导致,不在保修范围。联系电梯厂家以后确定需要更换主板、支付7000元费用,主板更换以后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有授权委托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电梯销售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工告知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页、说明函、维权声明、电梯项目建设款拨付记录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工商资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逾期交付电梯的违约金。本院认为:
1、作为本案增设电梯合同附件的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电梯安装价格为3万元。质量保修期为3年(自原告取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分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之日起算),免费维保3年;自开工时间后六十天内被告完成安装及所有验收手续,达到交付使用要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延迟的,每逾期1天按合同价格的0.3%偿付违约金,但是最高不超过总价的10%;
2、2018年12月27日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载明,施工单位为被告天道公司,设备名称为乘客电梯,设备地点为钟山山庄××幢××**,安装日期为2018年12月29日。2019年9月11日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载明,施工单位为被告天道公司,使用地点为钟山山庄××幢××**,投入使用日期为2019年9月13日,检验合格日期为2019年9月2日。即本案电梯自安装之日至投入使用之日,期间已经达到9个多月,该期间已经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60日验收期限;
3、被告天道公司虽然认为2019年2月29日前已经完工、**没有封闭导致无法验收,但是在本案审理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作为增设电梯建设合同的共同义务一方,电梯**是否完整、土建是否合格、整洁,被告天道公司与被告久收公司应当共同负责、确保完成。电梯安装合同的总价为3万元,违约金的计算基准数额也应当是3万元,原告认为应按建设合同的约定总额来计算违约金数额的诉称意见,不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付电梯违约金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2021年7月20日以后,本案电梯已经处于实际停运状态。被告天道公司现场检查以后发现,电梯电脑主板发霉、无法使用,原因系因**漏水导致,且在主板更换后仍然无法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无论是被告久收公司还是被告天道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电梯停止运行以及电脑主板损坏的直接原因,应当归结于在使用过程中原告的不当使用。同时,被告久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电梯土建施工部分以及土建与电梯的联接部位,符合国家规定建设施工质量标准;被告天道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电梯本身以及与土建联接部位,符合电梯制造与使用的质量标准相应规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久收公司修理电梯钢结构**和连廊渗漏部位、要求被告久收公司和天道公司共同修理电梯达到运行的诉请,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如果被告久收公司拒绝履行土建部分维修义务,如果被告久收公司和天道公司拒绝履行电梯维修义务,原告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为修复,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则应由被告来承担。
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电梯停运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但是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该经济损失的客观发生以及具体数额,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理南京市**区钟山山庄××幢××**电梯的钢结构**和连廊的渗漏部位、防止再次发生渗漏,且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修理费用;
二、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天道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维修南京市**区钟山山庄××幢××**电梯直至能够正常运行,且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维修以及检验费用;
三、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天道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3000元;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天道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4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天道机电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