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提供金额16541617元的工程款发票;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1-5#厂房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与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石羊公司、庆华公司、潘森共同负担7808元。因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
终结(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