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12701号
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立宸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