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9117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马家园105号。
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2A栋1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移送评估、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