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华,系***父亲。
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2A栋12楼。
法定代表人:韩庆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35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请求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00000元,加付案件受理费15600元,合计1215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0115民初135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