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民终2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宏恒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肖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诉讼理人:李冬,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长张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