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浦执字第198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雪峰,个体建筑户。
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严雪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严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2万元,案件受理费9747元由被执行人严雪峰承担。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已档案查封严雪峰名下车牌号为苏H×××××号的车辆,暂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严雪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严雪峰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除已档案查封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