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恢74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肖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石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20811196910081511,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捷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91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欠原告借款212000元,于2017年11月15号前还款12000元,2018年5月10前还款10万元,2018年11月10前还款10万元。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则承担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原告可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8元,原、被告各承担1139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与2017年11月15日第一次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及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H×××**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提前向本院提出,逾期自行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已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91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