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4453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任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文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2025年5月19日,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