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23号
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东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F58JM6G。
法定代表人:饶文浩,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南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75471054G。
法定代表人:胡习付,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鲁0883民初11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11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