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47号
申请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习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扶绥桂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新宇镇那密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扶绥桂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扶绥桂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桂【2021】扶绥县不动产权第0006962号)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扶绥桂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扶绥桂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桂【2021】扶绥县不动产权第0006962)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限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为450万元(如系被申请人**个人工资账户,需预留每月生活费12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民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