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睿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91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盐城睿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W9TAA13,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徐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国,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UTNYG4P,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49号3幢204室。
负责人:杨晓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75471054G,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秀夫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习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睿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盐城睿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睿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睿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盐城睿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琳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