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秀夫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汉族,住盐城胡建湖县。
上诉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4)苏0724民初55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驰宇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4)苏0724民初55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认为多支付“税金”,向一审法院主张上诉人“退还税费款1102982.61元”。首先,涉及税金,亦并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次,税金金额的确定、缴纳等,均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税务局管辖并依法缴纳,而各地均存在不相一直的税收规定。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又或登记地,均在盐城市建湖县。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驰宇公司退还工程税费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灌南县,故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驰宇公司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