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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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通园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褚介漾西侧人瑞路南。
法定代表人:钱旭阳。
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780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律师费32700元、受理费35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截止2022年6月2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5780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32700元、受理费3557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焘
审判员刘英政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