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3729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45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98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