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6666-1号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子胥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327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543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