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1行初143号
原告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桥路。
法定代表人顾卫东,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俊騑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