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枣林湾实业有限公司、扬州长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桥路。
法定代表人:顾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寅,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枣林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铜山办事处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素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扬州长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枣林村。
法定代表人:徐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枣林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林湾公司)、扬州长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宇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长海公司没有市政道路施工资质,其与枣林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宇丰公司系实际施工方,一审认定宇丰公司与建设方枣林湾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错误;其次,一审认定宇丰公司证据材料为单方制作,不能充分证明宇丰公司完成工程量的实际造价错误。宇丰公司提供的92份检测报告为宇丰公司委托仪征四方公司检测,并由仪征四方公司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建设方明确为枣林湾公司。道路工程的最终造价由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宇丰公司提供的材料只是为了说明在现场施工的32个月共计完成的工程量,作为司法审计的依据。一审庭审期间,宇丰公司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一、二审未予准许不当。枣林湾公司在站前路工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造成施工过程的大量误工损失,宇丰公司起诉枣林湾公司才能从根本上问题;再次,一审认定退场协议有效,但双方事实上没有真正结算,无结算清单。仅材料费结转部分就有3327209元,退场协议的剩余款项无法涵盖32个月施工期间的人工、机器设备、水电等各项费用,不符合实际情况;最后,宇丰公司二审提供的长海公司向枣林湾管委会出具的关于站前路胥浦河以东段索赔报告及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城乡建设局、仪征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文件,证明枣林湾公司的站前路工程系违法工程,宇丰公司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二审不予采信不当。2.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宇丰公司与枣林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合同关系。宇丰公司进场后,由于长海公司无施工资质,宇丰公司代为施工、结算、开票,检验报告、误工签单、合同外工程签单建设方明确为枣林湾公司,施工方为宇丰公司,枣林湾公司实际接受宇丰公司为施工单位的事实。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宇丰公司与枣林湾公司是站前路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双方之间的签证在第三方监理公司见证后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站前路工程系三无工程,长海公司与枣林湾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海公司与枣林湾公司签订的站前路(BT)工程共建协议约定,长海公司自筹资金完成站前路道路、桥梁、雨污水工程、路灯、交通信号灯安装工程,负责回购时限内的管理,枣林湾公司的回购年限为10年,枣林湾公司同意长海公司将工程分包,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长海公司应在施工前将分包方案及分包单位相关文件报枣林湾公司审核。该工程共建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宇丰公司以长海公司无道路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上述工程共建协议签订后,长海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宇丰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但宇丰公司未将分包工程施工完毕。2015年2月11日,宇丰公司与长海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宇丰公司从工程中退场、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及工程款给付均作了明确约定,其中载明“乙方(指宇丰公司)不得再提出向甲方(指长海公司)要求工程款任何补差,双方一次性打包结束”。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对宇丰公司完成的工程已进行结算,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宇丰公司关于双方未真正结算、应对其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亦不能成立。
根据宇丰公司退场时与长海公司达成的协议,长海公司尚有222791元余款未给付宇丰公司,且枣林湾公司作为发包人欠付承包人长海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大于222791元,据此,一、二审判决枣林湾公司给付实际施工人宇丰公司工程款222791元,并无不当。枣林湾公司与宇丰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宇丰公司要求枣林湾公司向其支付超出长海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以外的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徐美芬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