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209号
申请人:丹徒区高资常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水台村**。
经营者:蔡常友。
被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三堡村大张堡**
法定代表人:史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徒区高资常友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丹徒区高资常友建材经营部预先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段为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