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666号
申请人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35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17日对被申请人2个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10万元,因帐户余额不足,当日实际冻结到存款人民币4338.98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7月16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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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