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580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580号
原告: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6353201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施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4828716E),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江苏苏尊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辉,系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80062383N),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A座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苏凯,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公司)与被告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腾冲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腾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85元,由原告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