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487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江苏洲际英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强跃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戴成美,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施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亮亮,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忠,南通市海门区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强跃不锈钢有限公司、南通市腾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亮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石 勇
人民陪审员 张礼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