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90号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东北堍。
法定代表人:徐林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欣、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佳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438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孟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区印鳌嘉苑1号楼1层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鄢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佳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佳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佳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