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殿平与王正雁、吕从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乐殿平,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生,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王正雁,男,汉族,1959年9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被执行人:吕从亚,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淮安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正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荀文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殿平与王正雁、吕从亚、淮安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淮安市正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从吕从亚银行账户扣划60068元,并将上述款项转付给申请人。吕从亚名下不动产、车辆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正雁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百年公司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生效判决判令正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百年公司与正达公司尚未结算,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款数额尚未确定。正达公司已向本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待双方结算后决定是否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