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东鸿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仕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商初字第0869号
原告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东鸿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新岸路1号世贸中心19层C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仕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5层C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东鸿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仕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周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江苏省泰州鸿昊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蒋玲
人民陪审员周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