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6887号
原告:姜堰区华伟物资经营部,企业注册号32128460048294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孔庄村****。
经营者:***,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7016514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西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66253457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白龙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堰区华伟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嘉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堰区华伟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