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8128号
原告: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芭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7022850A。
法定代表人:施菊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名望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大道中1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2468277。
投资人:邵海雄,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明,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名望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夕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