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12468某某与某某、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2468号
原告:***,男,193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雯,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新,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长东村委南面。
法定代表人:张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利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
负责人:俞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玲玲,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缪新瑜,男,1969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
负责人:王海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刘鹏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缪新瑜、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260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29150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丹
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
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