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长东村村委南面。
法定代表人:张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华智旸